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天津市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协商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78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友情链接: 天津商业大学 | 本科招生网 | 校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