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章程赋予的职权职责,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者罢免理事;
(三)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四) 决定重大筹集、重大投资和资产管理与使用计划、公益项目计划安排;
(五) 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六)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教育事业;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或在教育行业、学科具有一定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对选举事项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基金会内部管理事务,具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认真审阅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换届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审计。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遵守上述规定同时,涉及我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事项,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述职;
(五)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重大筹集、重大投资和资产管理与使用计划、公益项目计划安排;
(三)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或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副理事长依排名顺序履行,直至秘书长,均不履行的,提议理事可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或主持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者罢免理事;
(三)重大筹集、重大投资和资产管理与使用计划、公益项目计划安排;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至少在召开理事会会议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5年7月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