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占学校编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为合同制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合同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分别由基金会和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等。
第四条 合同制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包括:
1.职务工资:根据员工担任的职务、岗位责任及工作的复杂性、学历背景、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等因素确定;
2.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确定。
第五条 合同制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发放:
1.职务工资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次月10日前发放;
2.绩效工资以年为计算单位,于次年年初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3.试用期工作人员工资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六条 下列款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1.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3.其他款项。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天津市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岗位责任的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