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使本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定位为功能型。
第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第五条 基金会党组织认真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党组织建设有关要求,成立基金会党组织班子。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提倡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立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要求,选举产生党组织班子。
第七条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党组织党员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其党费交纳及党员教育管理仍归属原党组织。
第九条 基金会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组织生活,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党组织活动,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一次党课。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党员还需正常参加原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其所在党支部开展年度评议党员工作时,须征求基金会党组织意见。
第十条 基金会党组织书记须每年向学校党委全面报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由学校党委研究给予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产生的经费从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5年7月8日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