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监管,附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三)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三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即财务报告应当向其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一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包括直接用于业务项目目标的款物和为开展业务项目发生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等。
第三十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礼品等业务费用。奖励对象是为慈善事业募集社会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基金会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与业务范围执行基金的支出,严格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审批制度。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定向捐赠协议,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约定用途和金额执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非定向捐赠资金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定向捐赠资金还需理事会批准的会议决议。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列支。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严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确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由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报销制度: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天津市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收款方应为对公账户,凭付款记录等报销;
2.报销金额为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报销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发票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3.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天津市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执行标准参照《天津商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17]146号);
4.办理借款应填制“天津市天津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借款单”,采购借款参照天津商业大学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无故不及时还票的借款者不得再借款;
5.出租车发票30元以上需注明地点、用途,多张连号的出租发票不予报销;3000元以上汽车租赁发票需提供租赁合同;
6.会议主办/承办单位报销会议费应填制“会议预决算表”,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等会议材料,5万元以上会议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议费执行标准参照天津商业大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7.参加会议或培训,在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电子结算凭证等,住宿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8.复印费、制作费3000元以上需提供清单;
9.出国(境)报销:
报销短期出国(境)交流费,出国(境)前需事先在国际交流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书。如由旅行社代办出国交流事项,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费用明细。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出国(境)任务批件书、出国(境)人员经费审批表、登机牌(原件)、机票发票、电子行程单、境外住宿发票(receipt、invoice、bill等)、护照照片页和签证页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境外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发放境外伙食补贴和公杂补贴;
报销长期出国(境)交流费,出国(境)前教职工需在人事处办理出国资信证明(公证书),学生需在所属学院办理出国(境)资信证明,其余需要提供的材料跟短期出国(境)交流一致;
10.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11.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当年项目总支出的10%;
12.基金会的采购、招标、资产管理等规定参照天津商业大学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签章。基金会财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管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账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
第四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八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7月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